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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5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梅与被告贾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贾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519号原告:张梅,女,1957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姣,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云,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南京妙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市场推广员。原告张梅与被告贾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张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