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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与赵兴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赵兴财,盛月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253号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负责人程治虎,职务村主任。组织机构代码:K0037327-5。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天津金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兴财,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第三人盛月红,女,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兴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兴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兴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赵兴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缴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