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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蒋秀芹与乔雅廷、石中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秀芹,乔雅廷,石中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财保35号申请人:蒋秀芹。被申请人:乔雅廷,系冀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申请人:石中晓,系冀D×××××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申请人蒋秀芹以与被申请人乔雅廷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乔雅廷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30000元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乔雅廷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一年(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由河北省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妥善保管。申请人蒋秀芹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仲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