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代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民初1471号原告代某,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李某,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原告代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因关押在台前县看守所未能到庭,庭前法院工作人员为其做了询问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诉称,2010年12月1日,原告代某向被告李某提供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双方约定月息为一分五,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9200元(自借款日期起至2016年8月21日被告应偿还利息20400元,除去之前清算过的从2012年3月1日到2012年6月1日的1200元利息还有19200元的利息没有结算),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辩称,承认向原告借款20000元,如果借据约定了利息数额,则予以承认。当时借钱是因为原告找的被告,要求把钱放到被告处。现在虽然被告破产了,但只要被告出去后,五年至七年内会把本金全部还完。但因为被告现在困难,利息不再予以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代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款借据“借款借据兹证明借到出借方代某人民币(大写)贰万元(20000元)期限: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共半年月息15‰到期本息全部结清李某2010年12月1日”。2011年6月1日,被告李某在借款借据上书写“自2011年6月1日起往后续期半年”。被告李某已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的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原告代某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代某提交的借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代某借款20000元,有原告代某提交的被告李某出具的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代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当庭承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2年6月1日,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偿还原告代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5600元(2016年10月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按照月息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