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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恢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文学与张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学,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恢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文学,男,1973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被执行人:张超,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雁江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张文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超在银行帐户��的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尹亚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