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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7502-17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钟新来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伟明,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7502-17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明等15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诉讼代表人贺荣,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诉讼代表人张涛,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诉讼代表人叶若戈,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盘顺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八区兴华路128号三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孙甫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燕,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红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伟明等15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十五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199-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各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伟明等15人的上诉请求为:依法裁定撤销(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199-221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根据政府指令,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企业改制,承接了上诉人陈伟明等15人在原国企单位的劳动关系。上述行为并非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企业自主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据此驳回上诉人陈伟明等15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陈伟明等15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琛审 判 员 庄  齐  明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晨 ( 兼)书 记 员 邹俊辉(兼)书 记 员 温秋意(兼)附表序号二审案号原审案号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诉请的工资差额(元)(2016)粤03民终17502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199号陈伟明无(2016)粤03民终17503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0号谭天134,567.00(2016)粤03民终17504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1号钟新来254,150.43(2016)粤03民终17505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2号林小强无(2016)粤03民终17506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3号戚佳无(2016)粤03民终17507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4号叶若戈187,446.00(2016)粤03民终17508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5号余建敏166,964.80(2016)粤03民终17509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6号谢伟文77,719.00(2016)粤03民终17510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7号李赵慧无(2016)粤03民终17511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09号胡琪145,870.74(2016)粤03民终17512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10号贺荣119,815.75(2016)粤03民终17513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11号柏艳梅150,677.35(2016)粤03民终17514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12号张俏年180,045.20(2016)粤03民终17515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13号黎耀波124,281.00(2016)粤03民终17516号(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214号黄进强170,249.24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