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张闶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刑初44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闶,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程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余祈友,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受理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闶及其辩护人余祈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其间,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闶驾驶湘C×××××小型轿车由安远县版石镇往安远县城方向行驶,16时3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安远县车头镇官溪村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被害人欧某驾驶的无牌(架01102)二轮摩托车相刮蹭,致使无牌二轮摩托车连车带人摔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欧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闶驾车将被害人欧某送至安远县人民医院,并交代其同事、当时的乘车人杨亮留在医院处理。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张闶、杨亮时,二人提供虚假证言,均陈述当时是杨亮驾驶的湘C×××××小型轿车,系隐瞒事实真相,被告人张闶为保护自己,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属交通事故后逃逸。2015年9月29日,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张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21日,安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欧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驾驶证未按时换发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闶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意见,不认为自己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没有想过逃避法律的制裁,当时的第一意识是马上救人,马上送被害人到安远县人民医院,其也拿了七百元钱给杨亮,叫他看护被害人,当时其只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因为其驾照过了二十多天,其觉得保险可能会拒赔,所以其就想让杨亮顶替这个事情。辩护人余祈友的辩护意见是,张闶虚假陈述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1、被告人张闶没有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2、被告人张闶驾驶证虽超过换证期20天,但仍属于具有驾驶资格的状态;3、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且张闶没有实施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张闶驾驶证已过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闶与被害人欧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除了之前赔付的款项之外,由被告人张闶于2016年10月28日再赔付被害人欧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0000元,该款现已付清,被害人据此对被告人张闶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闶的供述,被害人欧某的陈述,证人杨亮、刘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摄影照片,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本院(2016)赣0726刑初44号调解书、谅解书、收条、归案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闶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驾驶证过期后仍然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辩称其没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欧阳玉萍人民陪审判员高日升人民陪审判员卢学勤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谢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