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113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徐朝阳,男,系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原告刘某诉被告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向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