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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饶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1134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委托代理人:徐朝阳,男,系广东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南雄市。原告刘某诉被告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向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