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怀勇,任怀君,徐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怀勇。被执行人任怀君。被执行人徐怀文。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徐怀勇、任怀君、徐怀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