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宗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宗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476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宗兴,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2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0月2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宗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宗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宗兴在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机砖厂,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40元的价格销售给陈某。2、2016年7月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宗兴在漳浦县佛昙镇新安村其家中,将0.1克海洛因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吸食。另查明,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杨宗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宗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宗兴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佛潭边防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杨宗兴到案经过的证明、本院对被告人杨宗兴的前罪定罪判刑的(2015)浦刑初字第89刑事判决书及漳浦县社区矫正办社区矫正材料、漳浦县公安局对杨某的行政处罚材料,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平面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宗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计2.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宗兴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宗兴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杨宗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宗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浦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宗兴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杨宗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宗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捷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