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金彦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彦征,李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7号申请执行人:金彦征,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瑞江,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金彦征申请执行李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月16日和5月24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瑞江,对其名下存款2723.43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此外,李瑞江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等财产,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10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李瑞江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瑞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席引路审 判 员 师光东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