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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财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池龙与房奥淮、马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曙光,张洪亮,步冬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财保53-2号申请人:刘曙光,男,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老四平镇义和村民委*组**号。身份证号码:2112241971********。被申请人:张洪亮,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身份证号码:2203021984********。被申请人:步冬梅,女,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清真七委*组**号。身份证号码:1523011970********。申请人刘曙光与被申请人张洪亮、步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步冬梅所有的捷达轿车(车牌号吉CT22**)车籍及营运手续。申请人用其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步冬梅所有的吉CT22**号车籍及营运手续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