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5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5567号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镇锡南路216-3号。法定代表人:周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秋夏,该公司员工。被告:魏梁。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梁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无锡市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