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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程曦与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曦,李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154号原告:程曦。被告:李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曦与被告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