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10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程曦与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曦,李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154号原告:程曦。被告:李秀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曦与被告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曦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