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城初字第0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2420号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义县迎宾路阳光花苑门市房。法定代表人葛彦鹏,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义县。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实付3950元,由原告锦州鸿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海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悦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