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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五妹、黄荣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五妹,黄荣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02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五妹,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黄荣辉,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中山分行)与被告梁五妹、黄荣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秀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五妹、黄荣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中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梁五妹向原告清偿信用卡账户欠款本金29929.11元、利息2989.71元、滞纳金3711.80元(暂计至2016年3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银行信用卡合约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黄荣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梁五妹拖欠信用卡款项的事实。被告梁五妹、黄荣辉未作答辩。本院认定如下:信用卡卡号:62×××95。信用卡种类:长城环球通信用卡。利息计收标准: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滞纳金计收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借现金交易额+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消费金额+所有费用及利息。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3月11日,梁五妹尚欠中行中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29.11元、利息2989.71元,滞纳金3711.80元,合计36630.62元。诉讼过程中,中行中山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了(2016)粤2071民初1027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梁五妹、黄荣辉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大道××××花园××房的房地产价值相当于36630.62元的产权份额。另查,梁五妹、黄荣辉于2001年8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梁五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愿意遵守中行中山分行的各项规则,上述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五妹持卡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属于违约,应承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违约责任。关于梁五妹欠款的数额,有中行中山分行提交的系统数据及交易流水清单等为证,且梁五妹没有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中行中山分行主张的欠款数额予以确认。梁五妹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与黄荣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黄荣辉应对梁五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梁五妹、黄荣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所述,中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五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3月1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36630.62元,以及从2016年3月12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二、被告黄荣辉对被告梁五妹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诉讼保全费386元,合计1102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梁五妹、黄荣辉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忠代理审判员  刘敏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海玲何坚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