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2668号原告:王某1,女,197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某2,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卢晓军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人民陪审员 常海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庆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