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漳州市庆龙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漳州市庆龙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华跃实业有限公司,游跃西,黄艺明,黄钟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2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董事长。被执行人漳州市庆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艺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华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钟棋,负责人。被执行人游跃西,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市后村下池***号,公民身份证号:3506001974********。被执行人黄艺明,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号竹围新村*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1********。被执行人黄钟棋,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长福村长福***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与被执行人漳州市庆龙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华跃实业有限公司、游跃西、黄艺明、黄钟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文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02执12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清标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