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格兰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格兰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乃山,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格兰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玉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格兰威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10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