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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56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无业。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吕子超,山西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放火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与扬名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产生婚外情,并一直保持关系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以买房、买车为由多次问王某要钱未果。2016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王某妻子电话要求其离职,于是打电话给王某索要30万元分手费。王某拒绝后,该产生报复心理,当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至太原市朝阳街中石化加油站购买85元汽油并用铁桶装盛,同日12时许至太原市迎泽区观家峪扬名商贸有限公司院内,先将桶内汽油倒在停放于院内王某的奥迪A6汽车(晋A×××××、报案价人民42万元)上点燃,后用油桶将库房玻璃砸碎后将剩余汽油及油桶扔进库房内并点燃,造成350平米库房倒塌及产品烧毁,烧毁奥迪A6轿车一辆、龙工叉车一辆,造成直接财产损失772600元(被害人报案称)。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纵火后割腕自杀未遂,消防人员抵达现场后,被告人赵某某坚持要等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说明情况,后因失血过多,送至解放军264医院进行救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雷某、张某、刘某、闫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太原市迎泽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火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人赵某某的日记原本,基本情况调查表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产生感情纠纷不能正确处理,而是采取报复被害人王某的极端行为,故意纵火焚烧被害人库房及财物的手段,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等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10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连晓明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奇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