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姜忠岭、李兆苹、范梦君、王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姜忠岭,李兆苹,范梦君,王桂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382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商贸西街26号。负责人徐云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俊霞,黑龙江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忠岭,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兆苹,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范梦君,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桂琴,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诉被告姜忠岭、李兆苹、范梦君、王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提供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向四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住所地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四被告的送达地址,故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子路审判员  魏 彤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艳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