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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小清与林建富、陈志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清,林建富,陈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小清,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建富,男,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志娟,女,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陈小清与被执行人林建富、陈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建富、陈志娟银行账户,所冻结的银行帐户均无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