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辖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天佑永嘉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鑫鼎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鑫鼎模具有限公司,无锡市天佑永嘉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鑫鼎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王金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天佑永嘉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马茂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无锡市鑫鼎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天佑永嘉滤清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永嘉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4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鑫鼎公司住所地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村(工业集中区)。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鑫鼎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山区,在该院辖区内,该院依法有管辖权。故,鑫鼎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被告鑫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鑫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天佑永嘉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鑫鼎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山区,即原审法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