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刘巍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巍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巍星(小名星星),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身份证号1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大北村小区*号楼*单元101。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徐县看守所。辩护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巍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诚、被告人刘巍星及其辩护人马银霞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0日17时50分许,在星连心网吧,罗振玮与被害人吕仕健因琐事发生争执,吕仕健报警后,二人先后离开网吧,19时53分许,吕仕健回到网吧,见罗振玮趴在吧台,就打了罗振玮头部一掌,罗振玮、姚杰及被告人刘巍星遂殴打吕仕健,刘巍星用拳头将吕仕健鼻部打伤。经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仕健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现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巍星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1、被告人刘巍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刘巍星与被害人吕仕健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吕仕健对被告人刘巍星予以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在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刘巍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发生的起因是因刘巍星朋友罗振玮引起事端,刘巍星出于哥们义气,情急之下帮罗振玮,出手打了被害人吕仕健,案发之后,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法庭应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巍星为残疾人,在本案发生以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巍星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17时50分许,在清徐县星连心网吧,罗振玮与被害人吕仕健(星连心网吧网管)因琐事发生争执,吕仕健报警后,二人先后离开网吧。19时53分许,吕仕健回到网吧,见罗振玮趴在吧台,就打了罗振玮头部一掌,罗振玮、姚杰及被告人刘巍星遂殴打吕仕健,刘巍星用拳头将吕仕健鼻部打伤。经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仕健鼻部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巍星与被害人吕仕健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吕仕健对被告人刘巍星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巍星所居住地的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函,就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被告人刘巍星居住地的司法局评估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巍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讯问刘巍星笔录、公安机关询问吕仕健、姚杰、罗振玮、李先梅、张娱、何学义笔录、吕仕健、李先梅辨认笔录、清徐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出具的吕仕健的诊断治疗建议书、视听资料说明书、清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法)鉴(伤)字[2016]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附伤检照片五张、传唤证、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太原市公安局清徐县公安局清公行罚决字[2016]0003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巍星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巍星故意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巍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巍星与被害人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巍星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等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刘巍星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巍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安志宏人民陪审员 康利兴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