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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麻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25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机场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20288-1。法定代表人:叶朋成。被执行人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乔莫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366502-2。法定代表人:麻建武。被执行人麻建武,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麻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麻建武支付货款135500元及利息、执行费19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麻建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麻建武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银工缝纫机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杭州辉标缝纫设备有限公司、麻建武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02执32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