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许峰与任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峰,任纪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000号原告许峰。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史义山,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纪静。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峰诉被告任纪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峰自接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按规定补交案件受理费4,400.00元,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00元,由原告许峰负担。审判长 姜昭威审判员 阮良成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