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6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厦门福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士达食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厦门福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士达食品有限公司,陈允定,陈重发,陈清楚,陈碧雅,陈燕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277号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星,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轻工食品工业园美禾三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61229464-4。法定代表人:陈清楚。被申请人:厦门市美士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轻工食品工业园美禾三路169号1号厂房3楼4楼,组织机构代码73786724-X。法定代表人:陈重发。被申请人:陈允定,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重发,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清楚,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碧雅,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陈燕春,女,198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士达食品有限公司、陈允定、陈重发、陈清楚、陈碧雅、陈燕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士达食品有限公司、陈允定、陈重发、陈清楚、陈碧雅、陈燕春名下价值91468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福第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美士达食品有限公司、陈允定、陈重发、陈清楚、陈碧雅、陈燕春名下价值914684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法官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