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总工会与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总工会,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762号原告:安阳市总工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555号。法定代表人:张善飞。该总工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青,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冯长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阳市总工会诉被告安阳安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总工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总工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慧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