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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执1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明太与宋香玉、潘红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太,宋香玉,潘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2执1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太。被执行人:宋香玉。被执行人:潘红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太与被执行人宋香玉、潘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能有限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712467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寿军审判员  孙庆水审判员  隋连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