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诉被告方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方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民初2574号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住所地常德市三闾小区。法定代表人:于俊平,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张进千,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俊,女。委托代理人:杨重远,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振燚,湖南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诉被告方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千、被告方俊的委托代理人杨重远、唐振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停工津贴9562.5元;2、确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寒暑假工资7276.2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为要求原告支付工资等款项,于2016年4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2016)武劳人仲字23号仲裁裁决书。其裁决第一项为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津贴9562.5元,第二项为原告向被告支付寒暑假工资7276.2元,第三项为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不服,理由如下:1、2010年10月,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7月,被告书面申请外出应聘,属于请事假,此期要求原告支付此期间的工资或停工津贴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教学场地虽然于2015年7月整体出租给芷兰学校,但原告对其他员工均安排了相应的工作,被告外出应聘后不再和原告联系,况且被告已受聘其他学校。因此,原告的教学场地整体出租不是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仪式津贴的法定事由。2、《教师法》虽规定教师在寒暑假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但被告从2015年7月7日就不再为原告提供劳动,依法不应享受寒暑假工资。被告所提支付寒暑假工资7276.2元的请求依法也不应支持。3、即使被告没有请假外出应聘,根据原告的规章制度,被告作为原告聘请的教师,在寒暑假也应从事招生工作,寒暑假的工资收入和招生业绩挂钩,2015年7月7日后,被告没有从事招生工作,原告有权不向被告支付工资。基本上述理由,特提出前列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方俊辩称:一、关于停工津贴:仲裁庭审笔录以及学校起诉书均载明一个事实:2015年7月学校已经出租出去了。方俊基于老师身份无法履行教学义务的过错不在其本人,且到申请仲裁期间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1、在被告不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原告外出兼职具有正当性、合理性。2、法律并未禁止兼职行为,只要不影响与被告的教学合同义务即可,况且原告履行合同的标的物已经不复存在;二、关于寒暑假工资:如前所述,原告的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理应支付,寒暑假工资系教师法定待遇并非福利,根据《统计局工资组成部分》之规定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学校自制的规章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未经法定程序制定并向主管机关备案,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由于双方没有解除合同,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原告主张自入职至案发,均应支付寒暑假工资。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俊于2010年10月进入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从事英语教学工作。由于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将学校整体出租给了常德市芷兰学校,2015年7月至今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一直未给方俊安排工作,也未向方俊支付工资。在此期间,方俊用以前工作单位常德市鼎城区苗圃厂的社保帐户在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个人承担费用1640.09元,用人单位承担费用13120.71元。2016年4月13日,方俊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事项: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7月至暂计至2016年3月停工期间的工资9562.5元;2、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1年度至2015年度寒暑假期间工资16875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养老保险损失15000元;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赔偿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向方俊支付停工津贴人民币9562.5元;二、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向方俊支付寒暑假工资7276.2元;三、驳回方俊的其他仲裁请求。因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不服该份仲裁裁决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列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至今尚未解决,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应为方俊提供工作并支付工资。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称方俊书面申请外出应聘,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并没有给予批准的相关手续,且方俊只是在周末在外兼职,并未与对方建立劳动关系。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自2015年7月将学校整体出租给常德市芷兰学校后就再没有为方俊提供工作岗位,致方俊2015年7月起就一直处于待业状态。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方俊正式复工之前,方俊一直处于待业状态,故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方俊正式复工之前,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应按不低于常德市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发放停工津贴,故对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以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工资方案约定为依据,认为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为方俊发放招生工资,即视为寒暑假工资。本院认为,招生不属于教师工作范畴,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工资发放方案中对于寒暑假工资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之规定,现判决如下:驳回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常德市三闾实验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平人民陪审员 徐小棠人民陪审员 龚治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