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5)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492号之一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层。法定代表人:丁磊,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莹,公司员工。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599号4幢702室。法定代表人:胡志鹏,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益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强,公司员工。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孟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