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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张瑞峰与郭俊、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峰,郭俊,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1207号原告张瑞峰,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郭俊,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告郭超,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峰诉被告郭俊、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瑞峰自愿负担。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