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7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秀丽与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撤销规划认证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丽,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227行初18号原告王秀丽,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友刚,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丽诉被告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撤销规划认证通知书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富裕县城乡规划管理局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原告王秀丽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丽负担。审 判 长 李少堂代理审判员 陆桂萍人民陪审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