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焕林与杨彩斌、吴维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焕林,杨彩斌,吴维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2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焕林,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梅,女,系余焕林女儿。委托代理人:王延军,男,系余焕林表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彩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光彬,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维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波,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中段。负责人:陈武,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伟,该分公司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余焕林因与被申请人杨彩斌、吴维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7民终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焕林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改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的认定;2、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理由称:1、余焕林住院医疗费为45498.06元,人保汉中市分公司垫付1万元,杨彩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余焕林自行承担33505.06元,余焕林起诉时,扣除了杨彩斌垫付的医疗费,仅起诉自行承担的医疗费33505.06元。原审判在33505.06元基础上扣减了杨彩斌垫付的医疗费,导致医疗费认定错误。2、其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生活满一年以上,有所居住小区物业、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材料证明,其雇主亦当庭作证。依照相关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审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错误。申请再审期间,余焕林提交了曾在汉中市汉台区汉丰小区居住的证人宁汉军、崔淑坤的证言,证明余焕林在王涛家做保姆的事实,还提交了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汉政办发(2010)41号文件,主张余焕林应为城镇居民身份,原审对残疾赔偿金标准认定有误。杨彩斌、吴维锋提交意见称:1、原审关于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认定是正确的,余焕林并未提交新的证据。2、余焕林新提交的宁汉军、崔淑坤的证言不属于新证据,证人未到庭作证,证据缺乏有效的证明力。3、余焕林提交的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汉政办发(2010)41号文件,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依据,综上,余焕林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人保汉中市分公司提交意见称,该公司已全额履行了赔偿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一是原审认定余焕林的医疗费是否正确;二是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审查过程中,余焕林、杨彩斌、吴维锋根据原审卷中医疗费票据进行核对,杨彩斌、吴维锋垫付医疗费共计2万余元,余焕林关于医疗费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余焕林在原审中提交了汉中市汉台区汉丰小区物业、居委会、所属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余焕林在王涛家从事家政服务的事实,经二审法院核实,该证明内容无法认定;证人王涛虽出庭作证,但王涛与余焕林系亲属关系,原审认为仅以王涛的证言尚不能认定;对于余焕林在本院审查中提交的宁汉军、崔淑坤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余焕林提出其在城市工作、生活年满一年以上的理由不予认定。关于余焕林出具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仍区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即人民法院在认定残疾赔偿金时对受害人仍需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汉中市政府转发的汉中市公安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虽规定在其辖区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但余焕林未提交其户籍证明,无法证明其是否根据该规定变更了户籍登记,且余焕林在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中陈述其为农村居民,故余焕林提出其为城镇居民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余焕林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余焕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