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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等与宋建东宋小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宋建东宋小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642号原告:黄小润黄元元,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经商,住弋阳县。原告:黄圆兰黄芳芳,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经商,住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兴,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东宋小小,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经商,住贵溪市。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与被告宋建东宋小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负担。审 判 长  黄卫明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