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等与宋建东宋小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宋建东宋小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642号原告:黄小润黄元元,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经商,住弋阳县。原告:黄圆兰黄芳芳,女,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经商,住弋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兴,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东宋小小,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经商,住贵溪市。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与被告宋建东宋小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黄小润黄元元、黄圆兰黄芳芳负担。审 判 长 黄卫明代理审判员 聂 涛人民陪审员 张爱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车育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