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承银与李金胜、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银,李金胜,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27号原告:李承银,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钢,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卫东,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承银诉被告李金胜、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