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卫青与卢唐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青,卢唐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425号原告:范卫青,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卢唐程,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青与被告卢唐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卫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范卫青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