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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范卫青与卢唐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卫青,卢唐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425号原告:范卫青,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告:卢唐程,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卫青与被告卢唐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卫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范卫青负担。审 判 员 丁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