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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博一水泵经销处与黑龙XX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博一水泵经销处,黑龙XX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95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博一水泵经销处,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凤凰城105号楼3号。经营者:郝玲。被执行人:黑龙XX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110号(中海大厦702室)。法定代表人:李辉联,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博一水泵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黑龙XX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货款38040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51元,执行费48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德章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