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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译萱诉韩萍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译萱,韩萍,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译萱,住吉林省汪清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萍,住吉林省,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审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58号。法定代表人:罗今子,董事长。上诉人王译萱因与被上诉人韩萍及原审被告延边罗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译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蕾,被上诉人韩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68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译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光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