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刑更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国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荣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刑更第1639号罪犯黄国荣,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黄国荣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7万元已缴纳1000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国荣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