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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8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8356昆山市青阳街道办事处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沈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青阳街道办事处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沈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356号原告:昆山市青阳街道办事处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美华社区,组织机构代码K1226381-5。负责人:杜建良,该社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成(实习),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敏,男,汉族,1966年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青阳街道办事处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沈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青阳街道办事处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青阳街道办事处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昆山市青阳街道办事处美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加好人民陪审员  俞金妹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颂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