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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阙国锋与金良雄、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国锋,金良雄,余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阙国锋,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官秋明。被执行人:金良雄,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被执行人:余秀丽,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本院在执行阙国锋与金良雄、余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显发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文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