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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善珍与胡元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珍,胡元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094号原告:李善珍,女,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董旭光(原告李善珍女儿),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胡元志,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珍与被告胡元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善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陈文林审判员  苏 枫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