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善珍与胡元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善珍,胡元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094号原告:李善珍,女,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董旭光(原告李善珍女儿),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胡元志,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善珍与被告胡元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善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善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善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陈文林审判员 苏 枫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