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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2718号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叶县北水闸。组织机构代码17203889-X。法定代表人贾红伟,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仲晓,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住河南省叶县。被告蔡金玲,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蔡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照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