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翟宝林与苏金学、孙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宝林,苏金学,孙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保54号申请人翟宝林,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苏金学,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孙桂华,女,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翟宝林与被申请人苏金学、孙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6)黑0604民初571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6年10月28日将被申请人苏金学名下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大街××房屋的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604民初5719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敏代理审判员 马 瑞代理审判员 程艳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