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刑更2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永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青01刑更2891号罪犯胡永强,男,汉族,1984年2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现在青海省东川监狱服刑。2011年1月27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青海省东川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执行机关青海省东川监狱以罪犯胡永强违反监纪监规,不能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提出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永强在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期间,违规聚集、串监串组、脱离监管,违反监狱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书。本院认为,罪犯胡永强在执行机关向本院报请减刑期间,违反监纪监规,不具有悔改表现,不符合相关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对罪犯胡永强撤回减刑建议。审判长 汪克君审判员 何彦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解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