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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25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金玉桃与吴伟民、陈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桃,吴伟民,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2573-1号申请人金玉桃。委托代理人廖瑶、叶环,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吴伟民,1971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陈玲,1976年10月17日。原告金玉桃诉被告吴伟民、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位于咸安区渔水路233号3层309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玉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伟民、陈玲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甘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