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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友兰、滕维燕与周玉博、周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博,周宏,吴友兰,滕维燕,栾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博,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宏,无业。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向阳,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友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维燕,职工。原审被告:栾忠(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栾松山,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玉博、周宏因与被上诉人吴友兰、滕维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3)福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玉博、周宏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玉博、周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玉博、周宏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2元减半收取5051元,由上诉人周玉博、周宏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忠霞审判员  丁 伟审判员  于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