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4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4263号原告: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予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京华、金明清,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晶晶。原告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4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元(暂估,具体数额:其中1475000元从2014年2月17日起算,其中167500元从2016年2月17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4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元(其中1475000元从2014年2月18日起算,其中167500元从2016年2月18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京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供、配电设备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价值3350000元的电压、低压柜等供、配电设备。原告依约向被告交纳了履约保证金33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设备交付义务。2014年1月20日,上述设备经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被告未按合同履行支付货款义务,仅支付2042500元,剩余货款1140000元至今未付,履约保证金335000元、质保金167500元未予退回。另查明,2015年1月19日,被告原企业名称“义乌宇都工贸有限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为“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八方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40000元,退回履约保证金335000元、质保金167500元,合计人民币1642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1475000元从2014年2月18日起计算,其中167500元从2016年2月18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96元,由被告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珏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