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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7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桂友、任有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桂友,任有奎,张名清,张洪宝,张洪华,张桂荣,张明录,张桂旗,张洪胜,张名相,张名军,张洪田,张洪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723-2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董事长。被告张桂友,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任有奎,女,197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名清,男,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洪宝,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洪华,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桂荣,男,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明录,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桂旗,男,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洪胜,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名相,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名军,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洪田,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洪秋,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友、任有奎、张名清、张洪宝、张洪华、张桂荣、张明录、张桂旗、张洪生、张名相、张名军、张洪田、张洪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桂旗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樯人民陪审员  王素芬人民陪审员  王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管 璇